证监会明确律师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执业规则
证监会日前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金细则》。两项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两项规则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方式和程序以及从事基金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执业规则》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
《基金细则》按照《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中确立的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规章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