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新规4月1日实施
4月1日起,企业到港上市必须在递交上市申请表的同时披露初步招股资料。不少募集资金1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均抢在此前申请上市,以避免提早披露资料陷于被动。
在递交A1上市申请表时便提交初步招股资料,是港交所为配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荐人新监管规定》而制定的新规。若申请资料不完备遭港交所打回,该上市申请将在之后8星期内不得重新提交,而相关公司申请人和其保荐人的名称都将刊发在港交所“披露易”网站上。
上述安排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信息透明度,以及提高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港交所已安排了过渡期,即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令保荐人可更好适应新规。
港交所同时安排了“三天初检”机制,港交所根据核对表初步检查上市申请资料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详细的上市审阅。
然而,港交所资料显示,从去年10月至今年1月底,港交所收到的18宗新上市申请中,有4宗没有通过“三天初检”,2宗没有通过其后的质量评估被打回,退回率高达33%。
有鉴于此,港交所近日(3月24日)称,为让市场人士有更多时间熟悉《保荐人新监管规定》,“三天初检”机制将从4月1日起延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