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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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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网站15日消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具体事项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通知还指出,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郭晓萍)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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