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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不能由地方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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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郑小琼 2016年4月20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共同主办。

  日前,温州市一批20年产权的房屋土地产权到期,根据当地出台的规定若要续期,需要花费房产交易价至少三成的土地出让金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此事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和高度关注,瞬间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也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背后的法律问题”推倒了风口浪尖。本次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应松年,参与《物权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原副主任扈纪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等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关于《物权法》所涉及的‘自动续期’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统一的法律解释非常必要,这已经迫在眉睫了,这个问题不能由地方政府来解释。”

  江平针对关于《物权法》第149条规定的“自动续期”的含义从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续期”就是说在期满以后,既不能收回,也不能按照原有形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而应把原有的使用权延续下去。

  第二、自动续期意味着业主不需主动提出申请,自行续期,即便没有交费仍然有权居住。如果房屋需要转让,使用权期满,将会在民事流转上产生影响,但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因为权利是自动续期的。

  第三、《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未规定有偿无偿,在这个问题上,将来解释一定要明确。如果有偿,要明确缴交费标准,如果像现在温州报上登的还要交几十万块钱,显然负担太大,并不合适。

  江平教授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可。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从公法的角度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重大决策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 第一公众要参与,必须听取老百姓的意见;第二专家要认证;第三要有风险评估,必须经过实际的调查研究,要慎重考虑,要有合法性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她认为,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是否补交费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在《物权法》“自动续期”的前提下,有画蛇添足之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