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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勘定政府投资基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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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用来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12月10日,东部某市一位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按照《办法》,政府将把属于财政拨付给你企业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对需要投资的企业进行评估。

  上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士说,“我们做的有些类似风投的方式,当然我们选择的与国家宏观政策相符,比如高耗能的低端产业不会去投,不绿色不环保的产业也不会去投。这样就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又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获得资金壮大以后,政府投资基金就会寻找合适的机会退出,继续扶持新的需要扶持的企业,这样政府资金不仅扶持了企业,安全的推出,还实现了资金的保值增值。”

  在财政部发布的《办法》中,不仅仅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做什么,还规定了不准做什么。《办法》明确,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四大领域是投资基金需要设立的。

  而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领域则被《办法》明确为不得从事的业务。

  《办法》中认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而在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赵全厚认为对于政府投资金对投资范围和不能投资范围的管控,这与公共财政和现代财政的目标一致。政府将在竞争性领域退出。市场做不了的,公益性的辐射性强的需要政府去做。

  在2014年5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

  据东部地市一家成立了金融控股平台的企业人士介绍,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财政资金的股权化运作,与各类金融业态建立合资、合伙、合作关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放大资金规模,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上述金控平台企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介绍说,“我们当时主要是将针对企业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对于市里不少企业的补贴、困难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等,都不在直接对企业拨款,而是要经过评估来操作。但是这个事情并不容易,外地来考察的也不少,两个因素必不可少,第一财政部门能够简政放权,其次是分管领导愿意放权。下面公司有专门对高科技创新公司投资的,还有对符合条件的发展中企业进行投资的,从达到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认为,政府基金可以把民间的投资引向了政府的项目,起到了很重要的桥梁作用。

  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这种基金还具有增信的作用,因为政府基金投入企业或者项目,对于其他金融资本会产生信心。政府的基金具有引导功能,对产业的转型升级进行升级。PPP基金也是政府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金永祥投资的PPP基金在财政部的设立的PPP基金也占了一部分股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告诉记者,政府投资基金,首先投资要管控住,其次领域要分清楚,政府领域和市场领域分好,还有就是程序上规范透明。政府成立基金,要按照市场化管理。尊重市场规律,还要加强管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