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审批监管修订 六大看点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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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财政部就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与原法规相比,在法规内容架构上没有明显变化,就整体来看,简政放权成了主线,但监督管理力度加强了。
六大看点需要关注:
1、全文资产评估机构由“依法设立”变为“依法申请”。
2、加强了对合伙人和股东的监督管理。意见稿强调合伙人或者股东需要“执业登记”;要求“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 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全部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一,持股比例总和不得相对控股”;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本机构 登记执业”,增加了“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本机构工作”的条款。
3、注册信息公开、自律。取消了出资额、注册资本的限制,增加了“通过财政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情况,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条款。
4、无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取消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申请分支机构也无需提供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难度加大。原规定:“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等条件”,意见稿为:“拟为分支机构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有30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条件”。
6、监督管理中增加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在“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基础上增加了“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 提醒、发送关注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条款;增加了处罚条款:“没有取得或者被撤销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非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把“从事资产评估业 务违反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的”列入违规列举项目。
原《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