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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马等国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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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终止对马等国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来自商务部消息,201310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对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枉费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49日终止。由于在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丙烯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4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以下为来自商务部的公告全文。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0

【发布日期】2014-04-08

 

    20094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4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310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49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丙烯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4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