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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保新政:三中全会提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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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谁受益,谁补偿;发展环保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十条”打响治理雾霾攻坚战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为此,我国提出了十条基本的治理措施,简称“国十条”。

“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打击环境犯罪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被认为是“降低了环境犯罪的门槛”,确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同时,其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职罪”提出了比较严厉的追加处罚措施。

国家自然保护区不能任意调整

 

  2013年12月12日,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环保部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再次明确重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本次重点修改内容之一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提出,对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行政问责。修改后的《规定》在限定调整理由、严格调整年限和特别保护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环保部发文对环评违法“零容忍”

 

  2013年12月份,环保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3号》,宣布下放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同时还配套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旨在加大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简化部分环评审批项目。

环保大事记

  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4月,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召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初步形成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

  5月,“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纪念活动在京举行;不久,2013年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在京启动。

  7月,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十条措施。

  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11月,第六届世界环保大会在京举办。主题为“迈向绿色低碳之路,深化产业改革,永续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