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滥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1月27日
办法指出,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疫区县的所有松木采伐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采伐量和采伐范围采伐松木。其中,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只能进行松木的防治性采伐。疫区内松木采伐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采伐监管措施,确保疫木不流失和疫情不扩散。
办法强调,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彻底有效原则,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选择利用疫木的地点和方式,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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