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文规范煤炭开采和洗选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
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上交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其中对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年报披露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披露公司分行业营业收入情况等内容。
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开采和洗选》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煤炭、煤炭制品(以下简称“煤炭”)的生产、销售、加工、洗选等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在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情况时,应当披露:
1.报告期内公司分行业营业收入情况,包括煤炭收入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煤炭分产品(如分煤种)收入、产量和销量情况。
2.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前五名子公司)的主要矿区所处位置,煤种,保有储量。
3.公司前五名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名称、金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二)在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披露:
1.对于生产矿井,公司应着重披露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管理方面,包括公司为确保安全目标所采取的各项举措,以及开展的安全检查活动。
(2)各主要矿井所在公司的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商品煤产量、商品煤销量、完成掘进进尺、销售收入、煤炭售价、销售成本、实现利润、上缴税费。
(3)环境保护方面,公司在执行环境保护制度过程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治理污水,防止大气污染所采取的措施,环境保护投资中排污费缴费执行情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情况以及对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2.对于募投和其他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应着重披露煤矿的建设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地质报告批复、煤炭采矿许可证、开工建设批复、竣工验收批复。
3.报告期内收购或出售煤炭业务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及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4.公司报告期内的煤炭外运量和煤炭外购量、实现营业收入情况。 如公司存在煤炭外购情况的,应当披露煤炭外购数量情况、吨煤购买价格情况和吨煤销售价格情况。
(三)在披露未来经营计划时,应当披露上一年度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如与计划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在分析公司竞争能力时,应当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所属资产重大变动情况,以及前述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和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资源性质、保有量变动情况、开采工艺、地址条件等变化情况。
2.其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进展情况等。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有关煤炭生产、销售、加工、洗选等业务的重大投资项目,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标的储量、资源量、目前生产状况,未来产销规划等。
(二)同类项目的市场状况。
(三)预计该项目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四)该项目在前期准备及后期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五)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上市公司就第三条所述项目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及时披露该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
(一)就特定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
(二)在事项审批过程中,被要求终止方案。
(三)收到批复。
(四)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煤矿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重大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发布公告,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及将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上市公司每季度应当披露定期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煤产量、煤矿装备产值、煤炭销售量等情况。
第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大智慧新闻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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